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5执1673号
定边县沁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沁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沁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沁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666467.50元,案件受理费4914元,但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沁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兑付全部案件款680494.5元(含执行费9113元、诉讼费4914元)剩余部分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
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