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8民初52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增奎,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XX大厦XX座XX楼。
法定代表人:尤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冬,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增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8.16元,减半收取170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德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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