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778号
原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出生年月日不详。
被告:王永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
被告: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乐,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王永红、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永红、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就昌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