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02执637号
***、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劳人仲案字[2019]第84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万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250元。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一案一账户支付本案执行款90000元及执行费1250元。申请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10元,本院向申请人足额兑现了该案件执行款共计91250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125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