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景泰县成洋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23财保142号
申请人:景泰县成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曾宗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东侧紫薇尚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景泰县成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予以冻结。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景泰县成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