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30民初1293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村民,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男,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东侧紫薇尚层(西区)5幢2单元9层20902室。
法定代表人:曹元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监。
被告: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川县工程B3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宜川县凤翅山。
负责人:***,系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村民,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川县XX公路工程B3标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1元,减半收取计15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莹 
 
 
 
 
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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