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02执2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70918006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703051051。
被执行人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338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 0602民初3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8年7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452.5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8 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 0602 执2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志  鹏
审判员   演  晴  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惠  永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