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交通运输局、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02民初106号
原告:商洛市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平社区中心广场服务楼3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东关1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商洛市商州区交通运输局职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系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交通运输局职工,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被告: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政通大道西侧曲江文化创意大厦109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市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交通运输局、陕西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洛市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以诉讼主体存在问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商洛市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4元减半收取4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