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8财保76号
申请人: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朝阳南大街3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590983990U。
法定代表人:武晓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达路巨丰智慧城42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6911059434。
负责人:韦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住所地唐县国防路南福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MA0CY1K62K。
法定代表人:顾丽花,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于18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相应价值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于180万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