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5民初1987号
原告:***,男性,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北园子村,居民身份证612726196712120639。
被告: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8936911059434。。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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