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执4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厂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在期限内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在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