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执4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在期限内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在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在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