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8民初1815号

原告: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朝阳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590983990U。

法定代表人:武晓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达路巨丰智慧城**楼2按月**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6911059434。

法定代表人:韦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住所地唐县,住所地唐县国防路南福康小区用代码:91130627MA0CY1K62K。

法定代表人:顾丽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戎福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芹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