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322民初5260号
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779700491。
地址: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柒仟***拾伍元(7,585元)及自欠款之日起应付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份以前,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赊销小麦种子、**种子,截止2021年11月21日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柒仟***拾伍元(7,585元),因被告将货款挪作他用,经原告同意,被告于2021年11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金额为人民币柒仟***拾伍元(7,58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归还欠款。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主体资格复印件;
2、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
3、结算清单一份。
***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20年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赊购小麦种子、**种子,2021年11月21日,经原告结算,被告***共计累计购买7,585元的小麦种子,同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大方种业麦种7,585元2021年11月21日”,落款处有被告***签名。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向原告清偿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采用赊账方式在原告处购买种子,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被告至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被告偿还7,585元欠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据,原被告对利息、违约金未进行约定,但被告应自欠条出具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5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21日起以本金7,585元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判决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