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5946号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裕州南路5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X15324606D(1-1)。
法定代表人:***,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被告:源书晓,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大方种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曾用名**2,男,200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暨**2的法定监护人:***,女,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源书晓、河南省大方种子有限公司、**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