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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5946号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裕州南路5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X15324606D(1-1)。 法定代表人:***,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被告:源书晓,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大方种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曾用名**2,男,200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暨**2的法定监护人:***,女,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源书晓、河南省大方种子有限公司、**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