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6772号
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779700491。
住所地: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任理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X15324606D(1-1)。
住所地:方城县。
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