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与叶县利农农资公司、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初360号 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紫气大道东段(农业局良种仓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利农农资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 被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利农农资公司、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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