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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2民初4167号
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2777970049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男,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男,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510819061。
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