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2民初4173号 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2777970049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510819061。 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