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方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沈丘县某某人民政府、某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2民初349号 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779700491.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产业集聚区。 被告: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长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8005932293. 住所地:沈丘县。 被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624086855180L。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原告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沈丘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 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所欠原告货款43750元,并自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结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河南省政府按照全省优质专用生产基地建设要求,沈丘县被河南省农业部门确定为优质专业小麦建设项目示范县,根据沈丘县的统一部署,原告共供应被告“郑麦379”优质小麦良种8750公斤,有二被告开具的收条为准,没有确定价格,比照周口市其他县市当年对“郑麦379”招标价格平均2.5元/市斤计算,二被告共应支付种子款43750元。被告欠原告的种子款久经讨要,被告方久拖不还。原告认为:原告给被告方供货,被告理应清结货款。原告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具文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特此起诉。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2023)豫1322民初349号民事案件移送至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管辖。”其事实与理由为:2023年1月15日,申请人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民委员会收到方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322民初349号民事案件传票,现依法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一,申请人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民委员会与沈丘县作为被告,住所地均系河南省沈丘县。其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时,系按照原告提交立案的案由预先立案,而将本案归于买卖合同纠纷实属不当,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不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被申请人撰写的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载明了沈丘县被按照河南省政府的要求确定为优质专业小麦建设项目示范县,且系根据沈丘县的统一部署提供种子,也能体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民委员会并非主导者、实施者,更不是缔约合同的相对人,加之如若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可能未对种子款价格进行约定,反而被申请人对比其他县市的价格,因此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各种因素均不具备,故对此申请人提出异议,请法庭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时,着重审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如买卖合同等协议,如果未能提供相应的协议以证明系买卖合同纠纷,那么依法就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确定管辖。其三,申请人于被申请人系委托的法律关系。2018年9月30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签订《优质小麦订单回收协议》,该协议第一项种植面积约定:“被申请人河南大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民委员会种植优质小麦郑麦379,……”,故根据该协议本案二者之间系委托法律关系,由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实属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