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之一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22执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56711843XK,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雒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42210G,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美都香域********。
法定代表人:**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556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556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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