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22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56711843XK,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雒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42210G,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556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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