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6民初13号
原告:****建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西关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5477338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699号美都香域1幢2**8层20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42210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4年1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锦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建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