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30民初186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
被告: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加烨,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贺 延 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强 改 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