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宜川县龙鑫沥青公路工程施工队与被告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宜川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30民初99号
原告:宜川县XX公路工程施工队,住所地:宜川县XX镇XX村。
经营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加烨,代表人,系该负责人。
被告:宜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宜川县。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宜川县XX公路工程施工队与被告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宜川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宜川县XX公路工程施工队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川县XX公路工程施工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川县XX公路工程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6元,减半收取计5523元,由原告宜川县XX公路工程施工队负担。
审判长袁儒伟
审判员*媛
人民陪审员兰彦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超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