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宜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20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加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川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李东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百祥,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宜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民初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晓元
审判员贾玉玉
审判员贺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姜峰
书记员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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