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合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财保138号
申请人:陕西合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加烨。
申请人陕西合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8982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合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8982元(户名: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6115901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牛传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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