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石泉县**工程劳务建筑有限公司、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2财保19号
申请人:石泉县**工程劳务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本超。
被申请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加烨。
申请人石泉县**工程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61159010********内存款211478元。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61159010********内存款211478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1570元,由申请人石泉县**工程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敦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磊
书 记 员 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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