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众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26执63号 陕西众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26民初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9250.42元,并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2392元、执行费1099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3年2月6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9250.42元,并交纳了本案案件受理费12392元、执行费10992.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