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镇安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5执保137号 申请保全人:镇安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大坪镇芋圆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五大厦1号4层D0405室A18。 法定代表人:加华,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镇安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3)陕1025民初10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中的5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61050xxxxxxxxxxxxxx8_1的存款570000元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5执保137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7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