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23民初3228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17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2日,被告嘉业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位于盐池县的黄455井工程,被告**挂靠被告嘉业公司施工,原告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后经结算,该工程结算金额为473200元,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剩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嘉业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合同履行地在定边县人民法院,应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或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在陕西省定边县,应当由定边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嘉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