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6245号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靓颖美甲,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中心西区XX一间门面房。
经营者:赵菊梅,女,1973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田健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新,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靓颖美甲与被告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备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22年12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西安市鄠邑区靓颖美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市鄠邑区靓颖美甲负担。
审 判 员 董红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季平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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