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婉同服装店与西安鄠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18民初6179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经营者:***,女,1984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西安鄠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XX月XX日生,汉族,系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店(以下简称XX店)诉被告与西安鄠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店之经营者***、邦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建设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XX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业六天损失10000元(房费80元/天*3天,人员工资200/天*3天,营业损失700元/天*3天,冰箱里放的物品损失6960元,共计9900元,另外我主**赔的损失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8日,第一被告承接第二被告在展宏路十字施工时,导致原告服装店10月18日-10月20日三天不能正常营业,冰箱内存放物品(**、佛某某)等亦被损坏,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两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但两被告借故推诿,之后又于10月21日-10月23日分别去派出所、信访局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建设集团公司提交答辩状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邦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挖断电缆,后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通公司)已修复好该电缆,原告应就停电损失向供电公司或邦达公司主张权利。2、原告应就其经营损失数额提供证据证明,且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明显过高,与实际不符。 被告邦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我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我公司已就电缆挖断事宜向案外人恒信通公司支付包含供电业务损失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原告应向恒信通公司主张权利;2.本案应当追加恒信通公司为第三人,且应当由其向原告赔偿损失;3.原告应当对其各项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主张金额过高,与实际不符;4.因电缆挖断事宜导致原告在内的数十名商户前往我公司施工工地闹事,致我公司被迫停工数天,产生巨大的停工损失,原告应该向我公司赔偿。 邦达公司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承担我公司停工损失10000元;2.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8日我公司于西安市鄠邑区XX街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慎挖断电缆,我公司立即联系恒信通公司抢修,因包括原告在内的数十名人员前往我公司施工工地阻挠施工,致我公司被迫停工3天,产生巨大停工损失,应由原告赔偿。 原告XX店对被告邦达公司提出的反诉答辩如下:我找邦达公司是协商赔偿事宜,我并未阻挠邦达公司施工,故不同意邦达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4日,被告建设集团***鄠邑区XX街区改造项目发包给被告邦达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10月28日,邦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将电缆挖断,导致该供电范围停电,原告经营之服装店在停电范围。邦达公司联系恒信通公司进行供电抢修三天,邦达公司支付抢修费用81000元。原告主张停电损失赔偿无果,遂起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称因停电,导致其停业,造成其房租损失、人员工资、经营损失,冰箱内存放的**、佛某某等变质,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并提交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商铺租金每年2万元)、微信2022年收入账单(账单显示2022年收入共381笔,合计738506.31元)、10月22日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该截屏显示原告当日微信收款7800元)食品物流单号、相关食品照片、收据(收据载明物品为:佛某某、**礼盒、杂粮花胶筒等,金额6960元)。被告邦达公司为主张其停工损失向法庭提交了其向恒信通公司转账记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阻挡工地施工视频及照片一张、停工损失统计表、劳务承包合同2份、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合同5份、转账记录。原告称照片中确有其本人,其是去找邦达公司商谈赔偿事宜,其并未阻挠施工。另查明,原告租赁之商铺为27平方,服装店由其一人经营。因双方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施工项目系被告建设集团公司发包给被告邦达公司,造成停电的原因系邦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挖断电缆,邦达公司之施工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邦达公司之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原告造成之损失,***达公司进行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建设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损失认定如下:商铺租赁费按3天计算,计274元(20000元/365*3)。原告系个体工商户,服装店由其一人经营,根据原告从事服装零售业的事实,依据2021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分行业人员平均工资(批发和零售业)计算为379元(46055/365*3)。原告经营之服装店主营业务为服装销售,原告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冰箱内存入大量贵重食品及该食品是由于停电原因导致变质,故对原告主张之**、佛某某损失6960元,本院予以驳回。原告未提交其为主**赔事宜之相关支出或其实际损失之有效证据,故对原告主张处理事件损失100元,本院予驳回。综上,以上损失共计认定为653元。被告邦达公司主张反诉,但未提交原告阻挠其施工之有效证据,故对被告邦达公司之反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店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53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店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诉诉讼费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反诉费25元,由被告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