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国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陕西昱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5民终1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敬正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国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昱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以下简称昱慷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上诉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国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昱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退还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文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