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12418号 原告:陕西国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李井勤,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玉、孟彩红,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谭德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国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消防工程协议书》,将原告已在中标前从总包手里分包施工的协同创新大楼消防工程的工程施工权移交给被告,被告以780000元结清原告公司此前的施工部分。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就该工程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总价款为702000元,但被告并未支付。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属陈阳寨街道办事处管辖,位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辖区,故本案应当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陈阳寨街道办事处辖区,属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咸新区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本案应当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4712元,原告已预交,全部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媛媛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