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天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8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习兴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美科专修学院。
校长赵国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美科专修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6民初56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自2014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补偿金1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470元,并承担执行费33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房产信息,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苗卫平
审判员  郝海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