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9执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XXXXXXXXXXXXXX。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依法受理了***与陕西某某公司(2022)陕0429执254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陕西某某公司返还***24288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名下无足额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向工商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了其工商登记及股权,经本院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失信措施及法人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通过本次执行受偿,本案尚有242885元及案件受理费3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上债务的义务。***在发现陕西某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赵 剑
审判员 孙启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珂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