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4民初2216号
原告:***,男,1978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陕西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法定代表人:彭美刚。
被告:陕西天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习朋波。
第三人:曹某某,女,1948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乾县,居民身份号码:61042XXXX80509496X。
第三人:王某某,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乾县。
第三人:王某某,女,1991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乾县。
第三人:王某某王某某,女,1988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乾县。
第三人:杨某某,女,1965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乾县。
原告***与陕西天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陕西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在欠付王志峰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165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王志峰经朋友介绍认识,2013年王志峰在乾县承包紫都唐府商品房施工工程,施工时多次向原告借款。从2013年至2017年在王志峰承建乾县紫都唐府期间分次向原告借款160万元。2017年6月王志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经了解得知,被告陕西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王志峰工程款到期未付。由于王志峰死亡,继承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王志峰所欠原告款项无法得到实现,故诉讼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据证明被告陕西天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死者王志峰存在债务关系,即使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也属于死者王志峰的遗产,原告无理由起诉被告,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9650元,原告已预交10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卫群
审判员 赵旭益
审判员 李 研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