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耀执恢字第00043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白耀宁,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力,陕西新虹律师所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林科,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枫叶广场A座303室。
铜川市耀州区城乡建设局与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2009)耀法民初字第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铜川市耀州区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城乡建设局支付工程款70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西安广鑫灯饰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50000元。
铜川市耀州区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城乡建设局支付工程款20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西安广鑫灯饰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20000元。交纳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9)耀法民初字第032号民事调解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建文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