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06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耀执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城乡建设局。
被执行人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城乡建设局与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2009)耀法民初字第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铜川市耀州区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城乡建设局支付工程款70000元、负担反诉费3033.5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西安广鑫灯饰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9)耀法民初字第032号民事调解主文所确定标的额70000元中50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文
审 判 员  李科锋
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