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辰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东辰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4789 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6执4789号
***、陕西东辰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东辰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6民初1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东辰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东辰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04119元、受理费466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0918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回案件款212219元(包含工程款204119元、受理费4662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303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的利息,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3038元由申请人代为缴纳。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6执478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11日结案。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