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66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镇城社区西沟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松,北京观涛(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啸,北京观涛(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一横路313号1栋。
法定代表人:易爱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飙,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8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镇安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反诉。牧童公司表示同意镇安公司撤回反诉。牧童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镇安公司表示同意牧童公司撤回起诉,并同意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镇安公司、牧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反诉和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89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252元,减半收取4626元,保全费3246元,由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85元,由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89.57元,减半收取3394.79元,由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宁建文
审 判 员 李志明
审 判 员 俞 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秋莉
书 记 员 罗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