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5民初201号

原告:***,男,出生于1971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雅萱,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出生于1968年10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居民。

被告: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XX街道XX城XX社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忠,男,出生于1987年1月7日,汉族,系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