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5民初201号
原告:***,男,出生于1971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雅萱,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出生于1968年10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居民。
被告: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XX街道XX城XX社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忠,男,出生于1987年1月7日,汉族,系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