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地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广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8民初4908号 原告: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20层12008。 法定代表人:***,访公司实际控制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1号3幢2单元2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3元(已减半),由原告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