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海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4548号
原告:延安海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薛东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龙龙,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高第集团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延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宏荣,男,汉族,1949年7月5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市人,系该公司副总裁,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刘少博,男,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市人,系该公司总裁办副主任,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高第(集团)华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延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海平,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子洲县人,系该公司总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棉土沟居民区。
委托代理人:野德鹏,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安塞区人,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延安海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延安高第集团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延安高第(集团)华庭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雅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通过审理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 雅 红
二0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彩 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