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海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高第集团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荣,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海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薛东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龙,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延安高第(集团)华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延安高第集团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海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延安高第(集团)华庭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安高第集团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延安高第集团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安高第集团华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60元,减半收取22680元,由上诉人延安高第集团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周 俞 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