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海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海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执复518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延安海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15号楼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1006号益田创新科技园19栋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会展路曲江南苑2幢2**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复议申请人延安海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20)粤03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公司)与被执行人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该院(2018)粤03民初22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8)粤03执1887号]过程中,查封了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项目的457套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异议人海天公司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海天公司请求:依法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并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涉案房产系海天公司承建,海天公司对涉案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2012年8月20日,海天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签订《“丰足家园”施工合作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海天公司即按照约定进场施工至今,但**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截止目前,**公司仍拖欠海天公司工程款约2.6亿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海天公司作为涉案房产的承包人,在**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涉案房产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涉案房产属于海天公司的承建范围,海天公司对涉案房产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依法优于红岭公司的债权及在涉案房产上设立的抵押权。 深圳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红岭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2018)粤03民初2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各方共同确认:红岭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委托长安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向**公司发放贷款95000000元;截止2018年4月27日,**公司欠付借款本金84900000元、利息7469444.45元、罚息23564455.55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利息与罚息之和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前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公司在2018年8月28日前向红岭公司清偿2000万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每月15日前清偿50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起每月15日清偿50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第一项中所有下欠本金、利息与罚息,所还款项按照“先还利息、后还罚息、再还本金”的顺序进行计算;若任何一期逾期还款或未足额还款,红岭公司均有权要求**公司与***立即清偿所有下欠本金、利息与罚息,并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红岭公司对**公司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院“丰足家园”项目1#楼、2#楼、3#楼、4#楼、6#楼、7#楼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含延城国用2014第140号、141号、143号三宗土地及地上539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公司、***逾期未足额还款,红岭公司有权就前述在建工程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第一条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红岭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15933899元及利息等,该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3执1887号。执行过程中,该院查封了涉案房产并拟处分。 深圳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该院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院在执行中对涉案房产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以其对涉案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并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但其主张并无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且根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即便异议人对涉案房产拥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亦只是从房屋变价款中优先受偿,而不产生阻却对涉案房产处分之效力。因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深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驳回海天公司的异议请求。 海天公司不服深圳中院上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裁定,重新裁定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并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其复议理由原与异议理由基本相同,另外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任何人无权对海天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作出对其不利的处分,即使作出也属于无效。 本院对深圳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深圳中院对申请执行人红岭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粤03民初2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红岭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已抵押的涉案房产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中海天公司以其对涉案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为由请求解除查封,并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但即使其对涉案房产拥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因该优先受偿权只是就承包人承建工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而不产生阻却对建设工程执行的效力,其请求解除查封并停止对涉案房产执行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深圳中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深圳中院(2020)粤03执异16号执行裁定结果正确,可予维持。复议申请人海天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天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异1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