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2149号
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68号红色革命纪念园内8号钢结构加工厂办公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694851。
法定代表人党军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磊,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镇前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Q424H48。
法定代表人赵影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爱芳(该公司部门经理),女,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陕西**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新维巷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7GM8J。
法定代表人韩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欢,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红硖村。
法定代表人潘永刚,镇长。
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邮寄保全申请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4月19日缴纳保全费,请求冻结被告***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4027.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54027.3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4027.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为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