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民初2539号
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红色革命纪念园内正**钢结构加工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694851。
法定代表人:党军谋,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镇前街**,办公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燕鸣路**龙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Q424H48。
法定代表人:赵影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芳,女,该公司部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新维巷**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7GM8J。
法定代表人:韩小伟,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红硖村iv>
法定代表人:潘永刚,任镇长。
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约定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斓翎溪谷钢结构大门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固定价款34830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08981.8元,现仍拖欠139321.2元。另外,被告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人民政府系案涉项目的发包方,被告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系案涉项目的承建方。原告催要工程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9321.2元;2、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706.13元(以139321.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75%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暂算至2020年4月13日为14706.13元);3、被告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按照其与原告签订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案涉纠纷为承揽合同纠纷。关于本案案由的认定,原告与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中约定,原告依照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制作并安装斓翎溪谷钢结构大门,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钢结构制作安装、钢结构油漆、预埋件配合指导等施工图纸中包含的内容,合同固定总价为348303元,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故本院认定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原告与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调解不成时,双方可向甲方即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关于管辖的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按照双方的管辖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并非该住所地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茂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382元,退还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晓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