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蒲、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6484号
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素 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治邦
书记员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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